因“性生活”不和谐起诉要求离婚,你认同吗?

如题所述

性生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夫妻的幸福与美满,因此,几乎所有夫妻都在尽力让性生活变得充实、满足。事实上,有些看似和谐的性生活存在着弊端和隐患。有人说,夫妻之间,要包容、体贴、不能只顾着自己的感受,要多交流、沟通、有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每一方都要付出与接受,男女双方都需要服务对方和接受对方的服务。

但不能否认的是,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夫妻之间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甚至因此走到离婚的地步。这不,下面就是一个真实的例子。

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

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生活当中,性生活自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再重要也不是全部。记得以前看过一则报道,说是一对夫妻,结婚没几年,丈夫便遭遇不幸导致下半身瘫痪,别说性生活了,自理都成了问题。但那个妻子不离不弃,一直任劳任怨照顾丈夫,成为了当时一大新闻。无独有偶,有个战士,恋爱期间女友被发现得了癌症,还是晚期,他不但没有抛弃女友,还执意在病房与女友结婚,也成为了一段佳话。

当然,上面的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重点关注的是夫妻感情有没有破裂。只是,性生活不和谐,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大原因,甚至可能是主要原因。对此,大家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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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4
告他
第2个回答  2021-02-13
这事确也影响夫妻感情,但也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如初次诉讼离婚法院不会支持。
第3个回答  2021-02-13
可以认同
第4个回答  2021-02-12
我是不认同这样的起诉理由的,因为性生活不和谐。是不能够作为离婚的依据的,想要离婚,除非两个人真的因为一些财产问题或暴力而产生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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