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如题所述

1. 被告人胡某,男,15岁,就读于某县中学。
2. 胡某及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驶来。胡某捡起石块和砖块,告诉同学们他打算向列车投掷,并特别指出要击打那些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最终,胡某的砖块击中旅客王某,导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不幸身亡。
3.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具有教育意义。社会上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因此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然而,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此案?
4. 案例分析:本案不宜公开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胡某15岁,因此不适用公开审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6. 对本案处理的感想:
- 教育、感化、挽救是核心,目的在于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
-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许多方面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大。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得当,也有容易转变的一面。
- 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主要依赖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7. 本案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正是因为立法目的在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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