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还想拿最后一个月工资,人事却说提出申请立即同意了,后面一个月不用上班了,咋办?

如题所述

首先第一点,你要明白你交给人事部的是申请,而不是辞职信。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辞职申请,是请求人家批准,而辞职信,是通知人家,不存在还要让对方同意你才可以走的问题。所以,你的是申请,自然会受到牵制
第二,既然老板签字了,那就是人事部的问题了。这个是他们公司内部交接和招聘的机制有问题,造成的后果不应该也没理由让你来承担。
第三,劳动法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开始对你提出的条件是违法的,那这个条件所归属的整份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不受这个无效合同的制约。同样,公司现在说,没有人接手,你就不能走,这个规矩本身就是不合乎劳动法的,所以你可以直接不甩它,直接走人就可以,没问题。
第四,工资,你要保留好相应的打卡记录什么,比如某天午休时候将你的打卡带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防不测。这个是做最后一手的准备,如果他们赖账,不给你工资或者欠工资,你完全可以用这个保护自己。主要原因在于:1、公司一般在月末都会将打卡回收,这样你就失去了对自己上班的证据和说明,之所以要去公证处,就是为了保留证据。先复印一份,带着原件和复印件一起去公证,证明这个复印件确实是这个原件所拷贝的。2、如果真的迫不得已上了公堂对峙,是要讲求证据的,但不是说什么东西你觉得可以是证据就能够拿来当作证据的。而如果你有一份公证过的打卡,那就可以成为证据。因为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就这么简单。那法院在判决和取证的时候,就会对你的证据有倾向。哪怕是你在公司签过什么即便加班也是自愿的,放弃加班费什么的不公平条约,只要有了这个,你也可以顺便把自己可以到手的加班费也一起弄到手,更不用说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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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2
年底辞职有点亏哦,辛苦一年不就指望年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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