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

如题所述

刑法上有一个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说的是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定,哪怕真有人杀了人,也要在法院审判之后才能说他是杀人犯,在当法定代表人有没有风险这个事情上,男人显然是已经有了预判,有个说法叫未审先判。从这个角度来说,女人更傻白甜,男人更没安全感。
但男人却说对了。
这世上从来没有一本万利的事情,却有很多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当法定代表人就是其中一个。之前有个案子,公司赖账不给,追来追去相关人都跑了,最后追到法定代表人那里,是个七十岁的老头子,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就知道人家用他身份证开公司,每个月定期给几百块钱,这代表人要是年富力强的小伙,且得追下去呢。
如果你是法定代表人,名义上你就是老板,很多文件上都需要你签字,但你实际只是个员工,还有本职工作要做,一般操作都是刻名章,这样慢慢就缩短了签名程序,但也伴随着一个问题:你本人都不知道哪些文件盖了你的名字。
签字即认可,认可的可能是正经业务,也有可能是违法犯罪活动,反正你是不知道的。而在刑法中的罪名是有很多单位犯罪的,比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名都是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最直接的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说他是顶包背锅的也不为过。
法律风险说到刑事责任已经到头了,有了犯罪记录以后什么都会受影响,可能还要影响后代,像其他经济上的风险就不再赘言,风险这么大,怎么才能破解呢?
两个选择,一个直接拒绝,让他断掉想法;一个半推半就,让他知难而退。
直接拒绝就像你遇到不喜欢的人表白,直接发好人卡就好了,这种事情一般不会让你当下做决定,当然不乏老板节奏把握得好,还没等你反应过来就让你应下了。这也不要紧,对他来说是小事,对你来说可不是,你不得跟家人商量、咨询一下吗?这么一来回,你爸妈能同意嘛,必然不能呀,就这么退掉就行了。
半推半就是怎么回事儿呢?也不需要绕太大的弯儿,就说咨询了亲戚朋友、咨询了律师,感觉风险还挺大的,但作为公司的一员肯定愿意为公司赴汤蹈火之类但这年头干什么没风险,关键是风险和收益要对等,你拿着我的名儿干这个干那个,总得坐下来合算合算吧,至于收益得到多少,那就看你自己怎么想怎么说了。当他认为你已经从了,结果你突然来一句,这么做是犯罪,他多半也要软的。
公司老板认识的人少吗?不少。那为什么找到你了,人心也许不险恶,但谁让我是律师呢。
法律只是是个框架,如何在其中平衡风险和收益,才是我们最关心的,如果没有收益,谁起那么一大早啊,几千年了都是无利不起早,可别忘了。
再从企业老板的角度讲一讲,开发商开发新楼盘都会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如果出事就把事故控制在项目公司以内,这样来控制风险,也算鸡蛋不装在同一个篮子。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文化和愿景,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企业对社会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把单位拆分成人的集合,其实也不过是利益的集合,我们看#刘强东女助理名下427家企业# ,与其揣测之间关联,不如说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各自利益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而已。
“法人”不是正确的表述,应该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公司法体制下,一般认为法人(指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一般在公司中,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都有可能是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了问题,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便是负责人。另外,如果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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