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三权分置哪三权

如题所述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三权分置是宅基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以解决宅基地所有权的问题。
其中宅基地所有权贵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指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朋友。在“三权分置”之后,资格权将会成为农民朋友固有的权益,这样一类农民朋友就能够永久的享受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在获得资格权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在农民朋友的手中,农民朋友可以独立自主的开展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抵押贷款等等工作,让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最大化!
1.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实现方式探索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确权登记,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保障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依规行使村庄规划以及宅基地分配、使用、退出、流转等的管理职责,实事求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障集体成员在宅基地规划、分配、使用、处分等重大事项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探索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1)完善认定方式。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探索以户为单位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细化到人的确认方式。对于回乡安置、就业安置、人才引进的,由县级政府研究制定到村落户的相关政策。探索农民房屋财产权保障方式。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禁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转让。
(2)拓宽实现形式。改变单一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资格权的实现方式,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换股权、换货币等多种实现形式。对于无后备土地资源提供宅基地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资格权与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衔接机制,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且无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系统。
(3)探索退出和重获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资格权;对有退出意向但又不想彻底失去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探索采取“留权不留地”、颁发地票期权等方式保留资格权。探索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重获制度,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进城落户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无偿退给集体的,可以重新获得宅基地资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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