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行政程序中当型政决定的任是什么时应当回避

如题所述

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1)请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向本机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要求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由于自行回避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处理本案。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形不存在的。自行回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回避程序

1。应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对于此决定。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2)审查,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自行回避,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也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请求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有了解回避情形必要地,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确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提出回避请求,应决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序。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主,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因此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

(3)决定。自行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为了确保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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