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因仓库着火,损失零部件5万元(均为本期购进)”

答案的计算中是将这一项作为进项税额扣除了,但是我个人认为:
根据2009年1月1日试行的最新《增值税法》中: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仓库着火就不是非正常损失吗?
那我认为不应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是答案错了吗?

增值税中非正常的损失是不能抵扣的
但是答案中说“失火损失在进项税额中扣除”
我认为是答案错了
请大家指点
覆水叠涯 你理解错了 自己多看书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呢?

  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5-15
答:(1)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
完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
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或者交
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
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7)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
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2个回答  2010-06-28
2007年考题 这题的答案是 因仓库着火,损失零部件5万元 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第3个回答  2010-06-28
答案没错,只是你的理解错误了。仓库着火导致零部件损毁,所以零部件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抵扣,当然就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了

我这样通俗的解释你应该能懂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
第4个回答  2010-06-28
j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