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一年半了,现在想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已经在5月到期了,一直没有续签,公司当初承诺的5险一直没有上。再没有合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怎么辞职对自己有利?换句话说怎么才能为自己争取一些利益? 能不能告公司得到相应补助?

1、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该是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你要想得到一些补偿,一定要选择好辞职的理由。

2、给你的建议是:你可以以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1年一个月,如果超过1年半了,你应该能得到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你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并写清楚你辞职的理由。最好取得对方的签收或特快寄送。因为你如果没有写清楚你离职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得补偿金的相关理由,而只是以自身的原因为辞职理由,则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3、另外,因为对社保这一块,许多地方都做了一些专门规定。为了慎重起见,你最好到劳动局或其下设的仲裁委去咨询一下,你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4、如果你想得到双倍工资,则需要在单位多干些时日。因为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属于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超过了一个月,又未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是你不想签书面合同)否则就需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你可以根据你的合同到期时间算一算,何时辞职你觉得比较划算或者合适。
5、因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即使你主动辞职,你也是可以主动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只是补偿金是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后去主张,而双倍工资,只要产生了,你可以随时去主张,即使主张时你们的劳动关系还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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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29
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6-29
劳动法规定续签合同在一个月内完成,5月份到期,现在6月底,还没有过续签期。到了7月份开始才算没有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不过你主动离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现在你的情况只能去劳动局投诉要求给你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为未按国家规定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2、你可以要求单位按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如果单位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内未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也未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自合同到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给你。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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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0-06-29
1、5月到期,没有续签。如果合同上有说明双方仍按合同履行就自动延期之类的话就说明合同自动续期了。如果没有,则单位与你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从7月开始每个月要给双倍工资,直到订合同为止。
2、辞职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之类的。。
3、不要说辞职,就说合同到期了要单位续签,单位不同意签的话你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自己辞职的话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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