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文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就是禁止用人单位违法或加大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不存在支付了经济补偿的不再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者是不同法律性质。赔偿金的计算其中已给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赔偿金中扣除。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你也没有写明问题,我就理解为你是要问这个法条的解释吧。
题目中你写的条文注释不知道是有出处还是你的解读,首先这里面写的“ 不存在支付了经济补偿的不再支付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其中已给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赔偿金中扣除。 ”这两部分内容是基本不成立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你可以参照一下,也就是在什么时候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而且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单单是可以主张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一般来说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要么主张经济补偿金,要么因单位违法解除主张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不会出现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就不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因为劳动者不会也不能够先去要经济补偿金,然后再去要赔偿金。不知道你能否明白。
同样后面的问题也是一样,不存在扣除的问题。如果是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与职工先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知道了此情况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再去主张肯定无法获得支持。因为在常理上单位与职工达成一致后会形成书面约定并肯定会注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一旦当时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那么后续就不可能出现再去主张赔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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