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买卖合同,买主已经实际居住,但是没有过户,法院能否执行

如题所述

根据买卖合同内容执行,如果合同内没有商榷过户结束前的具体事项,房屋实际使用权应属房屋产权证主人。

根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根据上述条例,产权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使用权依然属于卖方。 

扩展资料:

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 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 (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9.延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应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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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0

如果买主对未过户手续行为没有过错的,法院不能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扩展资料:

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 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

2. 房产证。

3. 网签房屋买卖协议。

4. 税费缴纳证明。

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 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

2. 往前的房屋买卖协议。

3. 税费缴纳的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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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2-24
如果买主对未过户手续行为没有过错的,法院不能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你的问题不清楚,执行与否也不清楚;虽然《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是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提出一些相反的情形;

    不可以执行的条件:签订买卖协议、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三人已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三人对未过户不动产手续没有过错,并且房屋买卖在法院查封之前,所以条件缺一不可。按照你说的,似乎不能全部满足这些条件;

    可以执行,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形都可以执行。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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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12-21
你的问题不清楚,执行与否也不清楚;虽然《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是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提出一些相反的情形;
不可以执行的条件:签订买卖协议、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三人已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三人对未过户不动产手续没有过错,并且房屋买卖在法院查封之前,所以条件缺一不可。按照你说的,似乎不能全部满足这些条件;
可以执行,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形都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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