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2008年1月购入的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800万元,采用成本法核算。2010年10月3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分的现金股利2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至12月31日,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甲公司、乙公司均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2、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当日发行的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国债面值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实际利率也为4%,3年期,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假定国债利息免交所得税。
要求:分别求出2010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