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第1款第9项及第2款,内容是什么?

今天中午我开车在路上行驶,交警把我拦下,说我车上的吉斯卡道路安全预警仪属于违法安装了,(其实是摆在上面的一个坏的)开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说在桐千线的桐庐县横村镇尖山脚路段处,实施机动车上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的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第1款第9项及第2款,
叫15日内到指定点接受处理。这个属于违法吗?我问了吉斯卡的经销商他们解释是合法的,没有违法,那我该怎么办,是任由交警部门宰割吗?

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
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
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
作废。追问

发个图给你大家帮忙参考和投书这些败类

追答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一)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营运载客汽车、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十)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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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 内容如下: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M2TmgS65DPIc_JtqmzIygeK-iEtvN0GdveXk0tZAsvuA0Je15WbJr5Jyjpi_VClKCyDKLlS8HVQv_HQo_dA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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