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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的集团意识

贵族是中世纪的统治阶级。作为社会中最高等级,贵族对自己的身份等级、生活方式、社会作用、自己所享有的优越性与特权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即他们有一个共同的集团意识。这种集团意识的获得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早期贵族处于一种融合的发展阶段,旧贵族为挽回他们的地位而不得不与新的日尔曼统治者合作,他们的命运实际上是为当权者所决定的。即他们作为一个阶级的意识尚未形成。而新的日尔曼贵族则要努力寻求来自那些罗马世家大族的古老的世家气味,于是他们坐到一起来。在这一融合的阶段,贵族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没有共同的集团意识的时期。

在12、13世纪,贵族阶级逐渐发展出他们的集团意识。这时贵族阶级的融合已经完成。在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各种关系作用下,贵族对共同的出身、共同的行为方式、共同的特权、共同的利益等,有了共同的感觉,并且通过努力将这些共同的东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他们自己而且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承认。他们在自己与其他自由人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并以各种方式努力维持自己的特权及地位。如制定各种法律限制非贵族对贵族生活与特权的侵蚀与摹仿。他们强调血缘、身份,强调财产,强调职业,甚至强调婚姻的对象。他们阻止其他阶层进入他们的集团。为此,他们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生活方式。贵族的集团意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贵族开始有意识地在他们与各类自由人之间划分出严格的界限。要成为一个贵族,不是像早期只要有财产只要富有就行,现在一个人必须以封授的方式才能成为贵族,即必须先成为一个骑士,成为一个为贵族社会认可的人。而且这种封授越来越严格,一些政府规定只有贵族的儿子才能继承骑士的封土、封号与特权。在德国12世纪中叶之后,禁止将农民封授为骑士,并且出现了只有国王才能封授骑士的做法。英国规定私封骑士将受到惩罚。这些都反映贵族的身份变得越来越重要与严格。

第二,随着封土的日益世袭化,封土变成了贵族的私有财产,这里实行的是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和世袭制。于是贵族的血统谱系又变得清楚与重要起来。他们的出身与血缘被法律与习俗所认可,他们自己对此也有清楚的意识。没有清楚的贵族谱系的人,难以被社会所接纳与承认。谱系观念深入贵族阶层的内心,实际上也深入平民百姓的内心。各贵族家族不仅有清楚的谱系,而且有自己家族的标志——族徽。真正的徽章的起源是在11世纪之后。那时时兴戴不露出脸面的盔帽,为了分清敌友,一般骑士在战斗中总以某种物件作为显目的标志。如英国著名的金雀花王朝(即安茹王朝)的得名就是由于哲弗里·金雀花在战斗中喜欢以一只金雀花戴在帽盔上。15世纪英国的两大家族约克与兰开斯特的长达30年的战争就以他们的族徽而得名“玫瑰战争”,前者是以白玫瑰为徽章的标志,后者是红玫瑰。起初徽章是简单而朴素的象征,后来则采用一些精致而奇异的设计,如狮子、豹、独角兽等。徽章制度是贵族注重血缘最典型的表现。

第三,优秀的血缘使贵族在职业上与其他阶层有着严格的区别。在三等级社会中贵族是作战者,是职业的军人。如当时的作者所说,他们譬如一个人的手臂,其责任是保护社会、实施正义并保护国王。只有他们,才有骑马作战的特权,因此骑士既是职业更是贵族身份与地位的标志。当然贵族也从事诸如行政司法方面的活动,但那些是贵族特权的延伸,并不能将其与身份等同起来。

第四,形成独特的贵族生活方式。骑士制度常被用来指称贵族生活方式,虽不全面却也基本反映了某些重要的特征。如他们的忠信、他们的浪漫、他们的风度,都是贵族引以为自豪的优点,也是他们区别于其他阶层的重要的标志。一个优雅、风度翩翩、大方得体、忠诚勇敢的贵族,难道不值得社会尊重吗?在他们的骄傲转化为傲慢、冒险转化为抢劫、保护转化为敲诈勒索之前,贵族的生活方式还是有其许多的积极作用的。然而,贵族阶级之所以能在中世纪占统治地位,形成我们所说的贵族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他们自己的集团意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社会中财富土地的占有者,是国家的统治者,所以贵族拥有各种特权。他们有参与政治、行使司法审判、进行经济剥削等方面的特权,并且他们的特权为各国的法律和习俗所确定和认可。

虽然有共同的集团意识的存在,但是作为一个阶级或集团贵族从来也不是平等的。这里不仅存在公爵伯爵侯爵男爵等不同身份的等级,而且有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等的区别,并且因身份地位及财富的差异而在发展中形成大贵族与小贵族。

贵族阶层的流动

贵族虽然有极其鲜明而突出的集团意识,但它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贵族阶层的上下流动是中世纪很典型的特征,尤其以早期与晚期最为突出。所谓封闭指的是贵族阶级不进不出的一种状态。他们犹如印度的种姓,是一个封闭的卡斯特。但是,贵族显然不是卡斯特。(“卡斯特”是葡萄牙人指称印度种姓的一词,意思是封闭的集团。强调的是它严格的等级、内部婚姻、集团职业以及这些原则的不容破坏。)
首先,贵族集团与其他集团(如果真的如当时的作家所称有三个等级的话)虽然有着严格的界限,但这种界限并非不可逾越。早期从Aristocracy式的罗马贵族到Nobility式日尔曼贵族的变化发展所揭示的正是这一种逾越,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融合。即使在12、13世纪贵族意识极其强烈的时期,许多的新人仍然通过各类方式进入贵族的行列。有学者的研究发现,从谱系上来看,12世纪的贵族与早期贵族的联系主要来自母系而非父系,这就是说他们是新兴的阶层的后裔,而且他们的祖先是那些古老家族的女婿。婚姻在这里成为新人得以上升的重要手段。如我们所述,当时贵族婚姻中存在的男女比例的失调,使贵族不得不将目光转向集团之外。如果一个低等级的家庭与贵族家庭联姻,则前者就可以借此进入贵族集团,并且其后代将成为贵族中的一员。接西方法律人的地位随父母双方最高的一方面定。而一些下层阶级的子弟进入宫廷或王室服役也往往是他们的上升机会。若得到赏识就有可能被封为贵族。有钱的土地阶级,甚至商人,则可能凭经济力量的优势而上升为贵族。英国法律曾规定,凡自由持有地年收入达20英镑者,都应该且必须被授予骑士。至于贵族与僧侣阶级的界限则更加模糊。而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则使贵族集团经历了深刻的震荡。贵族的头衔封号,贵族的身份到贵族的财产职业都逐渐受到破坏。可以这样说,在中世纪晚期,只要你有财富、有权势,你就是贵族,你就能享有贵族的生活方式。虽然,旧贵族会加以坚决的反对,但他们的排挤倾轧难以阻止这种趋势。对于这种发展变化,有学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封建贵族、等级贵族、权贵贵族。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三个阶段明显的不同特征,但应该肯定的是贵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贵族也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次,社会各阶层的升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西方学者称其为社会的流动。这样的运动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甚巨。社会的阶层运动就这样以各种方式悄悄地改变着贵族及其他阶层的构成。一个贵族家庭的衰落在中世纪是很常见的,他们能够维持家族的延续往往不过3-6代,即100-200年。这里生物学在发挥着作用,非人力所能挽回。尤其是贵族婚姻血统太近而影响到他们后代的繁衍。其间有许多因无嗣或其他政治经济原因而消失,只有极少数家族能长期延续下去。在法国玛高奈地区的5个教区;11世纪早期有骑士家族7个,到1100年则只有4个有骑士头衔,其他3个家族已经不再以骑士身份出现了:1个消失了,2个因为贫困沦落为堡主的总管。人们往往强调贵族的长子继承制在维持贵族家族的延续上所发挥的作用,但是对此应该小心。在日尔曼人及法兰克人直至加洛林时期,他们传统的诸子分割继承的原则一直是主流,人们并不以为财产的分割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后来长子继承制虽然得以发展但并不那么整齐划一。许多地方诸子分割的传统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法国西部某些地区实行的是兄弟分割封土的制度,只不过由长子向封君宣誓效忠和服役。德国则实行的是集体封土制度,封土由诸子继承且所有继承人都向封君宣誓效忠。显然,分割继承下的贵族家族财产的维持是困难的。所以当新贵族兴起时,旧的贵族却在社会的变动中逐渐失去他们的地位。某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任何贵族成为穷人和不能维持贵族地位时,他本人及其子嗣应降为平民”。贵族的毁灭既有来自外部的社会经济的因素,也有内部的自我毁灭的因子。有人称三件事是毁灭贵族的根源:金钱,奢侈,和战争。在大的变革时代,贵族不能自保,故有英国贵族自我感叹:“作为贵族是一种罪恶。”

第三,贵族内部的流动也是很明显的。贵族内部从来也是不平等的,有高级贵族与低级贵族之分,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之分。但是,这种等级区分同样不是不可逾越的。于是我们看到,在1000年左右有堡主这一地方势力的兴起取代那些公爵、伯爵等的权威,在12世纪左右有旧贵族与骑士这两大集团的融合。而那些曾为伯爵侍从的子爵、男爵,则由于自己的力量的强大而成为地方上的老爷。法国里摩日的子爵就拥有比伯爵更大的力量、更高的声望,他说:“我既非公爵又非男爵,我是库西的老爷。”这种模糊的界限,反映的是贵族内部的变化长和伯爵这样的人物是国王统治的代理人,是国王与其人民之间的重要中间人。他们的任务有三:其一,维持地方上的社会秩序如开办地方法庭、公正地处理地方事务,惩治罪犯等;其二,照看该地方上的王室地产;其三,当国王作战时,招集人手为国王帮忙。当然还有其他任务,如向王室贡献财富,接待王室成员的拜访等。他们与王室的关系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如被征服之后的臣服,王室成员被派往某地任首领,形成“下国”等。但这种关系是不稳固的,中间人常常不听召唤,不忠不孝之事时常发生。为了巩固国王对全国的统治,加洛林帝国时期开始将他们这些中间人变成国王的直接封臣。国王希望通过与他们缔结封君封臣关系来维持他们对国王的忠诚。加洛林以此方法的确在一段时间中维持了国家的统治,至少在查理曼生前国家保持了相对的统一与强盛。但是它也埋下了国家分裂的祸根、起初,伯爵被派往各地任职的时间为一年。不久他们就出钱购买继续任职的权力。早在克洛维的孙子的时代,就有这样一个事例。奥塞尔城的伯爵派其子携带银钱给贡特兰,企图继续他的职位。这个儿子也曾为自己出过钱,并取得了他父亲的位置。所以伯爵爵位慢慢可以继承了,他们在地方上的统治俨然是一个独立的王国。一些文献中提到加洛林国王只能统治奥惟多,而伯爵们统治他们自己的领地。国王要想迁移或调动他们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英国国王对郡长及军事首领的控制也不能说是成功的,阿尔弗烈德大帝曾下令让军事长官们学文化,说不学会读书就将失去其职位,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目不识丁,却仍在其位。

严格说来,早期国王周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官僚系统,王室成员就是国家的官员。我们所看到的许多官员只是国王及其家庭的侍从人员;只消听一听他们的名字就可以知道。如英国盎格鲁萨克森时期有“司膳”,负责供应王的饮食;“司宫”负责监管王之寝室、衣橱及王的财宝的收藏;“司厩”负责管理马匹及王之巡行,是一个弼马瘟;“神甫”则是宫廷为王祈祷者;“总管”负责整个王廷的供应;“司警”既照管王的马匹也负责国王的军事行动。其他有森林看守者、养猎鹰者、狩猎者、看门人。他们所负责的诸多事物就是国王及其宫廷的事物,很少能从中看出他们的国家官吏的特征。但他们也在逐渐演变为国家的官吏,他们的政府性质越到后来越明显。他们在王廷中处理各种事物,重要性日益显著。

早期中世纪国家的管理仍然保留有日尔曼人原始民主的遗风,国王的统治不是独裁专制。“人民”有权利和义务为国王贡献力量,于是在英国有所谓的“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真正开始于7世纪,8、9世纪的文献中经常提到它。会议由国王负责招集,一般是在重大的节日如复活节、降灵节、圣诞节。一般一年一次,也有例外。贤人会议的人数不定,30多人最为常见,但931年11月的一次英国贤人会议人数达100,有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有两位来宫廷观光的法国王子(自然是贤人了!),17位主教,5位修道院院长、15位军事首领及59位顾问。看来国家的贤人已经网罗殆尽了。贤人会议处理诸如发布宗教条例、制定法律、讨论税收、审判案件等重大事情,作用甚是不小。大陆上的加洛林法国及其他王国也有类似的集会。794年查理曼在法兰克福的大会议的议事日程表包括,清算792年的叛乱事宜、甄别忠诚者与非忠诚者、处理饥荒事务、稳定物价、惩治投机者等等。加洛林帝国大会议的规模更大,如843年5月的凡尔登会议参加者逾千人。有时人数太多,房屋不够居住,就搭起帐篷,夏天的集会更是如此。帝国统治者们在这里处理国内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讨论和制定国家的一些重要方针政策,所以可称为公开的集体办公会议。由于它的规模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地点也随时改变,故对于处理国内问题有相当的灵活性。但是,也正是由于它的召开不定期不经常,致使各种事情积压,难以得到迅速的处理,也就影响到国家的安宁。如792年丕平的叛乱直到794年的大会议才得以处理。

从上文的分析介绍中可以看出早期西欧诸王国王权的发展表现出如下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王权是神授与选举的结合。其次,王权是在多种力量作用下进行统治的,这就决定了王权的原始性质与王权的不成熟。最后,王权是弱小的。

参考资料:《西欧封建社会》,作者:黄春高,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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