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你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变更,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其它好办。正常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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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2008-12-08
第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划我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进一步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庆市烟草专卖局核发辖区卷烟零售许可证,依据本规定处理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及相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全市卷烟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辖区户籍人口3‰以下。对于原有持证业户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采取自然淘汰、违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等办法逐步调整。对于新申请办证的卷烟零售网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调控。
第四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疏密适当原则。农村自然村屯,按所在地户籍人口数量规划卷烟零售网点:300人以内的自然村屯设1个卷烟零售点, 500-700人以内的自然村屯设2个卷烟零售点, 800-1000人以内的自然村屯设3-4个卷烟零售点,超过1000人以上的自然村屯,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市区按所在地空间距离规划卷烟零售网点:新建立的卷烟零售点与原卷烟零售点的距离,以道路一侧为准,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隔道路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五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特殊场所方便购买原则。对于大型宾馆、酒店、洗浴中心、KTV等娱乐场所,如有需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关注民生原则。对于持有我市户籍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家庭人员、失业人员,如其本人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保护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原则。少年宫、中小学校门口半径100米以内区域,不建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八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规范经营卷烟和保证商品环保、卫生的原则。经营化工、石油、油漆、农药、烟花爆竹、化妆品等易燃易爆、有害有异味的产品和建筑装潢、医药保健、仪器珠宝、美容美发、服装鞋帽、修理加工、空车配货等场所,不建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九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经营地点固定原则。居民楼阳台、铁皮房、板房、电话亭、报刊亭、公厕、摊床、工地等临时设施不建立卷烟零售点。
第十条 同一地理区域申请建立卷烟零售网点,由烟草专卖局按照申请登记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大庆市烟草专卖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大庆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证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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