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扩展资料
根据《支付宝隐私权政策》第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支付宝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用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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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例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用户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服务的故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支付宝-支付宝隐私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