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才说有精神病并提供了市级医院证明还负刑事责任吗

如题所述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辩论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性。正如知名律师钱列阳指出的:精神病鉴定证明,从法律的角度说是属于“言辞证据”,是属于专家证人为刑事案件出具的证明。我国刑诉法要求鉴定结论上要有鉴定人签名并盖单位图章,鉴定人也应出庭作证。但是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往往不签名,即使签名也很少出庭质证,因此很少有鉴定结论在质证中被推翻的情况,其结果是鉴定结论责任落到了单位,而不是鉴定人个人负责。司法机关在看鉴定证明时,只看鉴定盖章即生效。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是很难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一些鉴定过程中的不负责任或是“灰色交易”,被“单位”的公章合法化或掩盖掉了。二是一旦出现了假证,无法追究鉴定人的伪证责任,因为鉴定证明是单位证明。这就造成鉴定人在拥有“二法官”或者是“幕后法官”无限权利的同时,却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实际上单位的公章只是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不能证明鉴定结果的正确。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形式上的效力,替代了鉴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为改变上述不正常状况,应在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体制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鉴定专家出庭质证制度,改变目前鉴定方仅向法庭提交一纸鉴定证明的做法。即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鉴定结果,由原被告双方聘请的专家在法庭上阐述各自的鉴定根据,接受对方质疑,最后由法官决定采信哪种鉴定意见。
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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