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后,主动开红字发票冲减,还是税务违法行为吗?

纳税人为虚增财务效益,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收入,后投资人发现,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在这种情况下,还算得上是发票虚开吗?

虚开行为是存的,肯定是税务违法行为,但自己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后果是可以减轻或免予以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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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6
只要虚开发票再冲也算是虚开发票的违规操作。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对某广告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公司账册上只有大量红字税控发票,却没有相应的发票联原件。该公司直接以红字发票冲减当月营业收入,造成实际上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后附相应的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作为冲减当期营业收入的依据。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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