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平安保险拒赔了怎么办?

癌症被拒赔。
平安保险管理赔的人把责任都推到了卖给我保险的业务员身上,我又找不到她,问平安理赔的人,他们说也找不到,让我自己想办法。
业务员的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事吗?
我问了周围的人,没想到有几个也曾被平安拒赔都没办法。
请大家帮帮忙吧,实在没办法了,谢谢!
是亲人得癌症,投保近十年了,保险公司说当初投保的时候体检不详细。当初参保的时候有交体检报告,是业务员给办的,不知现在为什么出这种情况。
听周围的人说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会找各种理由拒赔,是真的吗?还有的说,本身有的保险条款里就有陷井,我还有其他在平安买的保险,要退吗?
一楼的同学,我问过了,平安保险和媒体关系很好,因为他们在各个媒体的广告投入都很大。你想媒体会向着谁?
找医生看过体检报告了,医生说当初的身体状况没有与现在得的癌症有关的。保险公司说不详细的地方也没有与现在得的癌症有关系。但平安保险就是以这一点拒赔的。

非常感谢你们!这么多热心的人,让我心里感到很安慰。我现在有个问题是病人还不知道已经被拒赔,如果我采取措施争取理赔,保险公司是否会去询问他或律师会要求他做些什么,我怕他会受打击,本身已经很痛苦,不想让这些再伤害他。在不让他本人知道的情况下可以吗?

楼下有位反对七喜-总监九级,从你的话里话外我猜测你是平安保险的人可以吗?不要以你的假设说话,不要把你的个人观点强加于人,更不要因为你的(可能的)身份向着某方说话。这里的1000字空间不够用,不过我会把这个问题在到期后重新继续下去。

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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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20
可以致电客服人员补足相应的资料再度申请理赔程序。如果你按照保险理赔流程递交齐全相关资料,且也不违背保险理赔合同细则,而平安保险公司无故拒赔,那么可以致电客服进行投诉,投诉无果的建议递交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程序处理。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的信访办、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解决。
拓展资料:一、平安保险,全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深圳平安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海外依法控股中国平安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二、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集团高层管理团队超过1/2来自海外。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了公司战略、企业文化、品牌传播、IT技术、人力资源、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集中统一,可以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系列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中国平安建设了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为核心,依托门店服务中心和专业业务员队伍的3A(Anytime、Anywhere、Anyway)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国通赔、定点医院、门店“一柜通”等差异化的服务。还在业内率先推出了海内外急难救助服务,保单贷款,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客户服务节等许多增值服务。
第2个回答  2007-11-16
一、我相信,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以“当初投保的时候体检不详细”来拒赔的,这绝对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楼主不太懂保险,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话没有理解,只记得了只言片语。
二、我个人猜测过程如下(注:我不知道具体详情,是按楼主所说的情况推测的,不一定准确,但我相信大致如此),举个例子吧:
1999年,某A在B保险公司业务员小C的劝说下投保,当时保险公司也做了简单的体检,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都没问题,于是顺利承保了,某A也按时交保费了,2007年某A突然患了癌症,到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某A在1995年曾经患过乙肝,于是拒赔。
某A与保险公司交涉,认为:①是经过保险公司体检的,查不查出来有病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客户无关;②另外,当时业务员小C也没有问过自己有没有生过病;③还有,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我交了这么多年保险费了,现在生病了,保险公司却不赔钱,就是在骗人。
保险公司称:①体检只是简单的常规检查,并不是什么都查的,你不告诉我曾经生过病,我又不可能全查的,就连医院也不是什么病都能查出来的;②你说业务员当时没有问过你有没有生病,但保险公司有你当时的投保书在,投保书上要问的什么病都有,当时你是签过字的,投保书上什么病都没有告诉保险公司,当然是你的错了;③我们保险公司看书面的投保书是问过了,你客户说当时业务员没问,那你找业务员小C对质去,这个小C早在2002年就离司了,都已经五年了,我保险公司也不知道他(他)到哪里去了,要找你找去;④不论你交费几年了,只要你当初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我保险公司都可以不赔。
三、纠正上面的一些错误观点:
①有人认为找电视台就能解决问题:当然有一些问题找了电视台确实容易解决,但你也要想到,你是不是都有理呢?如果你道理不充分的话,电视台也不播的,你没理的话,播出去也没有人支持你的,反而是你出丑了;退一步讲,电视台真的播了,保险公司反而不在乎了,反正坏的影响已经出去了,我就是赔了也挽回不了影响,我干脆坚持到底,有本事你闹去;②有人认为体检过的,就不存在如实告知问题了,这是个错误的说法。打个比方来说,某人到医院去看病,他什么都不说,朝医生跟前一坐,就让医生看,医生怎么知道他究竟是什么地方不舒服呢?是牙疼?是胃痛?是心脏病?是拉肚子?是脚气?是鸡眼?是砂眼?是不育症?是头颅内长了个小瘤?这是没办法猜的。要想看好病,一定要告诉医生病史和症状,医生才能对症检查治疗。同样的,你告诉医生曾经生过肝炎,那么医生会针对肝脏做B超、两对半等等检查,那么很容易就查出来了。退一步讲,假如保险公司真的对客户全面体检了,有人想过要多少钱吗?几百?几千?上万?你交的保险费还够体检呢!!!你想想这可能吗?③有人认为起诉就能解决问题,这要看你是否真的有道理?是否有证据了。现在打官司是讲证据的,你就是一肚子的道理,你没有证据提供给法庭的话,法院也不会判你羸的。打个比方来说,甲欠乙一万元钱不还,乙要不到钱,就去法院起诉,却拿不出借条来,也没有其他人证物证的,法院当然不可能凭白无故地凭你一面之词就判甲还钱啊,就是你当法官也不能乱判啊,法庭得讲证据。现在你仔细想一下,你有什么证据来证明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骗了你啊?④有人认为法院一定是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这也是错的。我们且不说保险公司一般和法院关系不差。即使按法律规定来说,也不是一律偏向客户个人的,只是在保险条款不严密、有漏洞时才偏向客户个人解释;⑤有人说“不可抗辩条款”、“弃权”、“禁止反言”等条款规定了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了,这也是错误的。在我国并没有这个规定!!!这只是部分西方国家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年龄误告二年后不可解除合同,对于既往病史并没有这个规定。
四、对楼主的一些建议:
①不要太激动,不要一味就认定是保险公司骗人,建议先冷静下来,多和保险公司沟通,多听听保险公司是怎么说的,保险公司说的有没有道理,他们为什么那样说,他们有什么证据?②被保险人是否确实存在即往病史未如实告知?如果确实有未如实告知事项存在,建议就不要再多费周折了,尽早和保险公司妥善协商解决问题吧;③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是论证据说话的,你让为你受业务员的骗了,好的, 你拿出业务员骗人的证据来,你拿不出业务员骗人的证据,就不能说人家骗人;④看一下投保书,看上面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地方是不是亲笔签名的,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那么保险公司有明显的过错,基于这一点,保险公司会做出让步的。⑤如果你确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患癌症,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有业务员代签名的,而被保险人确实没有投保前病史,业务员确实是误导的话,我相信保险公司一定会让步的,万一不让步的话,可以带上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
五、对个别保险行业人员的建议:
①业务员展业请规范,不要有误导情况,否则害了客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名声,也损坏了自己的形象,如果客户有充分证据的话,多年以后也是可以起诉的;
②对“表见代理”、“不可争条款(即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弃权”、“禁止反言”、“有利于客户原则”等规定没有理解透的,不要来误导其他人;
③不要故意抵毁其他保险公司来抬高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样同样会引起别人的反感,也会得不偿失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楼主你好:

  对于保险公司,一句话人善被人欺,楼主不用担心。

  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并已定理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合同发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只适用年龄
  告知)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建议楼主看懂以上我所提供的资料然后和保险公司谈谈,如果真的不讲理,在做上诉的打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3-09-07
如果是被平安保险公司无故拒赔,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利益的。
首先,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在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受到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若是保险公司无故拒赔,它们是不会置之不理的。
其次,可以准备好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还想了解更多应对措施的,可以看看这里:保险理赔又快又好的正确姿势有哪些?不赔就盘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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