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抵扣怎样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如题所述

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开票流程

一、购方申请流程

    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左上方“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如下图

2.点击“购买方申请---已抵扣---确定”,如下图


3.进入信息表填开界面,将销方企业信息、商品信息(数量、金额为负数,单价为正数;右上角“价格”按钮用来切换含税与不含税)录入完整,点击右上角“打印”。如下图

4.选择“不打印”,如下图

5.弹开界面点击“取消”(如果还有多张发票需要填开,可以点击‘确定’),如下图

6.再次点击左上方“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如下图

7.进入界面后,选中已开具信息表,点击“上传”(可多选),点“确认”,如下图

8.待信息表描述变为“审核通过”,信息表编号有数据即可。将信息表编号交给销方开具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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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步骤一共18步:

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插入IC卡

2、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3、选择操作员

4、输入口令确定(有的没有设口令,可直接点击确定)

5、进入:系统设置

6、进入:客户编码

7、点击:“+”增加行

输入要开票单位的资料

注:如果开的是专用发票,要把资料填写完整,税号、账号、地址、电话、开户行。

8、保存

输入完毕退出

9进入:商品编码

10、录入:商品名称等资料

11、保存“?”

输入完毕退出

12、点击:发票管理

13、点击:上方“发票开具管理” 

14、选择:发票填开

15、选择: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看到所填的发票号后,确定

16、输入单位名称:按键选择 选择商品名称(有选择滑块) 输入发票内容

点击:确定

17、输入:收款人、复核人(必填)

18、打印发票

参考资料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步骤.新浪爱问[引用时间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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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12-12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程序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发票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发票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
第3个回答  2020-10-28

第4个回答  2019-12-20
啊,这个你在发票里面写好具体的情况就可以开申请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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