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签了购房协议,对方交了1万定金。后以有两套房不具备资格(实情)为由要我返还定金,法院怎么判?

想先问问上面的情况怎么判罚。
其实,实际情况是对方知道自己有两套房,跟我谈时是说将一套房过户给自己的亲戚,然后买我的房。后来是他发现过户税费也不少,就不想那么做了。但是这点没有写进合同。这个事情我们一起和一家中介的人说过,但不知道能不能为我作证,就这事我和买家原来还发过短信,但是短信都删掉了,总之就是缺乏相应证据。对方此举当时对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大于定金)不细说。所以当时才决定不退。
想请专业人士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办?

只要对方是成年人且无精神疾病的正常人,那么他签订了购房协议是有效的!
至于对方几套房什么的跟你没关系!
你完全可以不用理会,不买就没得退!
不过是可以商量的,对方是通过友好的协商的话,只要你愿意还是可以适当退点的,总之主动权在你,他去起诉你,他输定了。追问

谢谢你,可是前两天法院法官找我问愿不愿意先进行调解,他总是强调限购政策在前,我也知道限购政策,然后双方签的协议,让我考虑考虑,搞不懂什么意思啊。我认为就是因为限购政策一直就有,双方签了协议,现在这种情况才是对方的责任;如果签完协议,突然出了个限购政策,那样原因是不在对方的。 现在让法官弄的心里没有底。

追答

法官是好意!
可是买房子的是他,他明知道自己的事情,签订的合约难道就能儿戏?
他有意在先 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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