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本体论简介

如题所述

国际私法,大陆法系称为"PrivateInternational Law",英美普通法系则称"Conflict of Laws"。这个术语最早由荷兰学者罗登伯格在1653年提出,却在大陆法系并未流行,而在英美国家广为接受。另一方面,"国际私法"的概念并非由大陆法系学者首创,而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于1834年首次使用。这表明两大法系在国际私法理论上的差异,揭示了其本质的内在联系。

我国学者王守仁曾言,研究任何学问都应有根本,蒋新苗教授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形成了三大流派,各有其立足点和出发点,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都离不开其本体。韩德培先生曾以飞机为比喻,强调国际私法的结构,其中“机体”即其本体,是研究的关键所在。

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也在提升。它不仅需要解决法律冲突,还应适应时代发展,构筑适应全球市场的民商法律秩序。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曾引发争论,但现代观点认为,随着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它将包括统一冲突法和实体法,其中实体法的统一更符合其初衷。未来,国际私法将更侧重于统一实体法,冲突法和国内冲突法将更多地起补充作用。

蒋新苗同志在国际私法研究中的活跃思维和严谨态度在这本书中得以体现。我在此向国际法学界推荐他的著作,期待它能深化我们对国际私法趋同化本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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