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3月2日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该规定主要针对因开采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同时强调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施过程中,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要求开发者承担保护责任,破坏者负责治理,投资方享受收益。国家级层面,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此外,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技研究,普及相关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标准,以提升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在地方层面,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在合法、环保的前提下进行,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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