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即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劳务的模式。在计税方面,根据财税字[1995]45号文件,无论工程结算方式如何,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包括所有原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例如,一个1000万元的工程,如果700万元的原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的300万元劳务税基实际上是工程的全部造价。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将包工包料工程伪装为建设单位购买原材料来逃避营业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常见。签订“甲供材料”合同时,应明确建设单位需负担这部分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因为这部分税负原本应包含在施工单位的建筑利润中。建筑公司应与建设单位沟通税收政策,确保理解,避免公司承受不必要的额外税收。另外,通过改变原材料的购买方,也是节税的一种策略,但具体操作需要谨慎处理,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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