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如题所述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确保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必须无病原微生物,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化学物质含量:水中化学物质含量应控制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以及远期危害的范围内。
3. 放射性物质限制:生活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需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感官性状:饮用水应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包括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以及无肉眼可见物。
5. 消毒处理:生活饮用水应经过消毒处理,以消除潜在的健康风险。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归口的国家标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以及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产品卫生要求,并涵盖了水质监测和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2005年5月,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组织了一次研讨会,启动了对1985年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兼顾了中国国情,实现了城乡统一标准,注重安全卫生,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及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该标准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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