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首先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去税务局接受罚款,然后受票方写一份丢失发票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然后把说明书交给销售方,再由销售方携带购买方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购买方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财务上:丢失前已认证,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凭借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及《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用到国税局去申报并且登报声明么
追答不抵扣不用
你不是销售方,你是购货方
销售方在开发票时都已写了名头,不会别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