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也就是第二联,购货方记账凭证丢失了,请问怎么办?

我是购货方 ,我自己把发票弄丢了
还有 这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联什么的

税务上:首先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去税务局接受罚款,然后受票方写一份丢失发票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然后把说明书交给销售方,再由销售方携带购买方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购买方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财务上:丢失前已认证,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凭借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及《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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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7
首先要同专管员沟通,因为各地规定不一样,我查了一下,目前黑龙江省真没有关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但广东、安徽省有关于普票丢失的具体规定,都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刊公告这条;没提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的事情办完了,接下来财务就好办了,如果让作废就通知销货方一同作废,如果不用作废,就到对方财务复印一份盖发票专用章做为你们的记账凭证就OK啦。
第2个回答  2012-02-27
你向你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会根据你是否入账、提交税款而开出发票丢失证明,然后你再根据税务的证明,将发票记账联复印一份,加盖发票专用章,购货单位据此入账 。
是普通票啊,那简单——联系一下开票单位,让他们将记账联复印一份,盖上专用章,基本就可以了。(有税务的证明更好)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销货方一联复印一份加盖销售方的发票章后做为你做账依据即可

即使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也可以用加盖章的复印件抵扣的追问

用到国税局去申报并且登报声明么

追答

不抵扣不用

你不是销售方,你是购货方
销售方在开发票时都已写了名头,不会别人冒用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2-27
让卖方到国税局开具发票丢失证明单,具体可以打电话问专管员,没过抵扣期限的话还是可以继续抵扣的,以证明单和第二联复印件做原始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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