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出经营的税收问题

我公司是开建安发票的,但是,所得税确在国税缴纳。现在有这么一个情况,我公司外出经营,在国税开了外出经营证,所有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都在工程安装所在地的地税都征收了,现在,我想问问就这笔收入,我公司还要不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缴纳啊,如果不缴纳应该怎么做啊。。。。。可如果缴纳所得税,那不是重复缴税了么,跪求大家指点一二。。。。

第1个回答  2012-02-22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应该是在工程安装所在地的地税缴纳,拿着征收凭据到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可以抵减的,不用重复再缴纳了
第2个回答  2012-0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追问

可我们公司是查账征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是核定征收,而且我们公司所在地是在国税缴纳所得税,而项目所在地是在地税缴纳,那现在预缴的这部分所得税,我该怎么办呢?如果根据查账征收的话,我们不需要缴纳那么多的所得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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