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名字是父母的,二十年前买的房子,钱是儿子掏的,当时是赠与儿子的,但没有改名字,那么现在父母要卖,子女不同意(卖了儿子没住的地方,户口都没地方安置),父母还要告子女的话,这种事情子女该怎么办?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本问题不存在不抚养老人问题,并且可以证明是儿子掏的钱买房的,如果父母卖了是否应该给儿子有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