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暂定金额140万,结算值200万,外经证开具金额200万。已付款140万,前期开具发票140万。本次付款30万。
问:1、是否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2、本次地税开具发票能否只开具30万?后续发票在甲方付款时补开?
1、不一定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2、可以。但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自己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3、施工合同和实际结算金额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应该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的总价开票结算。审价后的总价才是开票依据。
外管证开发票时是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的,超过金额一般需要补个合同,再开一张外管证。或者开票所盖章返回。超过也只是属地增税的管理,与金额关系不大。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剩余30万,需要2年后付给我方,多开具发票后需要用成本发票相抵消,无形中多一开一冲抵交两次税,因此我想先按实际付款开具,地税能否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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