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发票开具必须与外管证金额相一致吗?

合同暂定金额140万,结算值200万,外经证开具金额200万。已付款140万,前期开具发票140万。本次付款30万。
问:1、是否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2、本次地税开具发票能否只开具30万?后续发票在甲方付款时补开?

1、不一定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2、可以。但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自己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3、施工合同和实际结算金额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应该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的总价开票结算。审价后的总价才是开票依据。

外管证开发票时是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的,超过金额一般需要补个合同,再开一张外管证。或者开票所盖章返回。超过也只是属地增税的管理,与金额关系不大。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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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1、是否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答:不一定。

2、本次地税开具发票能否只开具30万?后续发票在甲方付款时补开?
答:可以。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你方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你方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追问

剩余30万,需要2年后付给我方,多开具发票后需要用成本发票相抵消,无形中多一开一冲抵交两次税,因此我想先按实际付款开具,地税能否开具?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6-24
超出的部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最好开实际金额。不过出于避税考虑,你可以做其他操作。
第3个回答  2015-07-30
1、是否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答:不一定。2、本次地税开具发票能否只开具30万?后续发票在甲方付款时补开?答:可以。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你方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你方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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