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世纪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07年6月发生如下几笔材料收发业务:
1.6月5号,购入A材料一批4500件,单价20元,税款15300元,货税款暂欠。
2.6月8日。上批A材料到达公司,验货发现上述购货中有10件不合格产品,经双方协议决定办理退货,其余材料入库。
3.6月9日支付上批采购的材料价税款。
4.6月19日,采用预付款方式向德庆公司采购A材料,预付款48000元
5.6月22日,上批从德庆公司购买的A材料已经到达,数量为2000件,单价26元,增值税税款8840元,华龙公司在收到材料时补付余款。
6.6月22日,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A材料1080件,发出C原材料价款18000元,支付运费400元。
7.6月25日,上批A材料加工完毕,并已验收入库。支付加工费5000元和17%的增值税。支付运回费600元,另支付由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1000元,加工成的A材料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8.6月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列示,本月发出A材料用途如下:生产产品零用35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养5000元,管理部门零用4000元。
要求为华龙公司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如果上述华龙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00年6月1日,期初A材料9000元,A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为贷方余额370元,该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25元。
要求1.计划成本法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额,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3.计算确定月末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嘴巴干净点 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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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352611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