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法律关系,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难道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总是感觉逻辑不对,虽然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只要我不想同居了,并且不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不同意与对方同居即可,为何要请求法院解除?是因为有配偶一方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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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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