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应如何计算第三季度所得税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季度是亏损,也就是说要减去应纳税所得额,是这样吗?
按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以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不弥补亏损,只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