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外购礼品赠送应该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能抵扣。
但条例中规定,下列视同销售: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礼品无偿赠送他人,算视同销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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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岂不是既不能抵扣,又视同销售了?不配比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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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无偿赠送,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购礼品是用于促销还是交际应酬,前者可以抵扣进项,而后者不能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的补充解释;“(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的货物指的是应税货物。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谢谢你。
购买的普通礼品是不是属于"个人消费“啊?因为,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企业所得税上能解释下么?
你是购买的普通礼品(跟你生产无关的)吧,那么你这个礼品不适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个人觉得你也不用去深究他究竟是不是属于“个人消费”,如果硬要套的话,我个人认为可以算是“个人消费”的范畴,不过这个没有意义。因为你购进不抵扣,你送出去也不用做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上面,如果你是赠送给客户,那么你这个行为属于典型的交际应酬,直接计入交际应酬费用即可,所得税申报时视情况计入业务宣传费用或者业务招待费,这个跟你赠送行为的具体行为相关,至于是不是需要在所得税申报上做视同销售,我认为外购礼品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视同销售了,同时也要结转成本,利润总额不变,反而这样做进收入有虚增收入的风险,及时税务局查了,你也有说得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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