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案】中法官是否做伪证了??关于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那份补充文件是否为捏造!请详细解答,谢谢!

参考:http://tieba.baidu.com/p/1215464260?pn=3 有图片
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许云鹤车辆鉴定报告(网上有图片)中鉴定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其中注明:“未发现接触痕迹”。
但在判决书中原文“再查,本院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2009】痕鉴定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的鉴定意见,特向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资讯其具体含义。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中心出具的2009迹鉴字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委”的含义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这份补充说明不会是口头的吧?怎么没见过有照片?而且在判决书中应该有(见附件1)这样的文字呀,起码要有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的公章呀。
法官就是依据这个补充文件否定了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试问,如果鉴定了半天最终是“未发现接触痕迹,但也不排除与人有接触”那算什么鉴定?怎么还能收人家鉴定费呢?
而且鉴定书的原话是“未发现接触痕迹”怎么变成了“书中载明的“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呢?
法官在作废了许云鹤的证据后,无法通过王秀芝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
原告的客观证据,判决书中提到:“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及因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怎么连哪鉴定的都没提呢?是法医鉴定的吗?? 并且判决书中没有注明人的伤是否是碰撞而来的,医院的诊断证明与病例中均没有“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表皮淤青”等由外力造成的伤情说明!
法官遂即判断:“假设被告在交通对的字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法身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其中有两次主管猜想:1、猜想王秀芝被车“吓到了”,2、猜想由于“被吓到”而导致摔倒了。(没有客观证据、两次主管臆测,已经超出了“高度盖然性”的范围)何况其中文字:“突然"等同于"意外",这是对心理活动的描述,法官不能把心理活动当成证据!!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此段话前的“假设”两个字。也就是说,法院没有核实“被告的自述是否正确”,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综上所诉,我认为法官篡改许云鹤的证据,涉及了“渎职罪”与“伪证罪”!(哪怕在其中只更改、添加、或删除一个字,都可能给读者造成错误的心理暗示与诱导读者去错误的理解!)

1、鉴定机构的补充文件,属于鉴定人就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质询所作的书面答复。根据证据规则规定,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2、该补充文件属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组成部分,它应当由原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由于补充文件同样属于本案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也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复印件并组织证据质证。这样的话,当事人对这份补充文件的真伪是能够辨别的。再说,查一下这份补充文件是否装订在原审案卷中,疑问也能够弄清楚的。
3、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一般都和碰撞有关,但也有一些特殊原因,像本案归结的受惊吓的原因。这种受惊吓是没有统一标准来衡量,到底是以离开机动车几米为标准,那只能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去判定了。因此,谈不上法官涉及了“渎职罪”与“伪证罪”。追问

http://tieba.baidu.com/p/1215464260?pn=4 ,据网友说媒体采访中谈到没有书面文件,只是电话询问。如果是真的,算伪证吗?另外,为什么不写上“接触概率”呢?原告医生还写了“外力造成受伤可能性大”。

追答

鉴定人对当事人的质询,应当采取什么形式答复,法官和鉴定人岂能不知。如果真是用电话询问,那法官是在自找麻烦了。媒体采访不能作数,让当事人自己去查一下案卷,事情真相不就清楚了。有直接证据不查,道听途说是起不到证据效力的。

追问

如果有这份书面报告,是否原告与被告的判决书中都会有?是否王秀芝那里应该有一份?是否按照逻辑分析她应该把这个传到网上,以证明“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这句话不是法官说的,而是天通说的而且有公章?
王秀芝把很多有利于她的资料证明都发在她的博客里了,没这份呀?

追答

如果确有这份书面报告,双方当事人应该都有。
证据规则规定;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去查一下庭审笔录,比局外人在这里争辩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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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5
可以肯定的是你不会知道这个案子的结果,因为此案最终会内部调解,不许任何人对外宣传。许最终在调解后要拿出2万元左右的赔偿,还有一个月,记得我说准了你给我加1000分,现在先别给我加分。
追问

我最多就200多财富了。我不是来预测结果的。我是想弄清楚我不明白的东西。

第2个回答  2011-09-22
天津天通是擅长做交通的一家鉴定中心,他们有几个专家是天津交警事故科警院的师傅,所以他们的交通案子很多,但是这个案子天通有一些失误,因为交通鉴定一是看碰撞痕迹,二是看人体损伤,但是天通没有看人体损伤,这是其不足之处,但是这又不能怪天通,他们不懂法医,没有能力从这个方面去解释事情是如何发生、发展的。法官审判的时候参考了一些人体损伤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法医做出的,事实上应该是天通来做。天通的意见很简单,是你自己没有看懂,就是说因为没有明显的痕迹,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接触。事实上这个案子许云鹤很有可能撒谎,不用替他着想。追问

天通有什么权利做人体损伤呢,王秀芝未必肯让他们做。“未发现接触痕迹”是报告中所写。电话里跟法官解释的话,不需要书面证明吗?什么都鉴定不出来,也收钱?
我把我的车给他们鉴定是不是也这么写呀?那我岂不是也有撞王秀芝的嫌疑了吗?
另外,即便许说谎了,我也支持他。因为法律不公!交法76条。

追答

交通鉴定本来就分痕迹部分和法医部分两个方面,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一直都是法医鉴定人与痕迹鉴定人共同进行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天通只做痕迹第一是因为他们法医不行,第二是因为他们认为只用痕迹就够了。天通为什么没有权利做人体损伤呢,只要他们有国家承认的法医司法鉴定人,他们就有权力,王秀芝不让做是她自己不举证,后果自己承担,但是天通还是有权力的。鉴定不出来也收钱很正常,所有鉴定都是。你挺聪明的,猜对了,你把你的车给他们他们也这么写,但是你没有嫌疑,因为你有不在场证明,也没有作案条件。你支持许是你的权利,但你犯了一个错误,低水平的法律工作者才会抱着法条不放,高水平的法律工作者重视的是法理,因为法理是本源,这可能和你对宪法与法理理解的不深有关,也可能你根本就不懂宪法和法理,交通案件的核心不是谁撞了谁,而是谁侵犯了谁的交通权利,撞人的可能侵犯了被撞的交通权利,但是被撞的也有可能侵犯了撞人的交通权利,关键是认定谁侵权,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护的,应该从宪法与法理中寻找根据,不是法条

追问

你是天津人吗?过了王顶堤侯台那不才是法医鉴定了吗?天通是私人干的,
许云鹤找天通,是法院指定的吗?如果不是,他怎么能让王秀芝去他找的鉴定所呢?

追答

不是,但是我知道天通,也知道你不是行内人,也不是个懂行的人,天通不是私人干的,人家是正经的公务机构,人家领导都是局级干部,公安交警都有

追问

我晕,听说法院院长在里有暗股。爱有没有吧。我想问是执法机构指定许去的吗?

追答

我晕,你听说过公安局是合资单位吗?你听说过公安局还有股东吗?网上那群白痴说的话你也信?天津做交通的好像就是两三家,可以当事人自己选,也可以办案单位选。

追问

不是问这个,刚才我修改了,修改同时你发过来的,把我写好的都弄没了我重写:作为一个老百姓,看见鉴定报告“:“未发现接触痕迹”是能认可的;但是要看见“不能确定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怎么能接受呢?他们是干什么吃的?另外,听说媒体采访得的结论是“法院通过电话咨询的”,如果是真的,没有书面补充鉴定,法官是否算作伪证?

追答

人家鉴定书里写了,“不具备鉴定条件”,这句也写新闻上了,没看见?不具备鉴定条件就是得不出结论,既不认也不否。接不接受是法庭的事情,和你没有一点儿关系,天通也丝毫不在乎你接不接受,只要鉴定没有做错就可以。鉴定书已经写得很明白了,不需要书面补充,认为需要补充的是你,不是法庭,法官没有作伪证。顺便告诉那些脑子里装屎嘴里放屁的白痴记者,不懂就别瞎写,这种报道要平衡,别以为偏向许就是好记者。许这次就算走狗屎运了,没遇到我,否则扒他一层皮下来

追问

我要分析的是法理与道理,你掺入的个人感情色彩过多了,当然媒体也掺入了很多感情色彩。咱们只谈客观证据。
“不具备鉴定条件”为什么还收人家的钱呢?你说天通是正经的公务机构,公务机构就应该为人民服务!如果鉴定出个结果了适当收钱还算有些道理。检查了半天写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还收钱。这样的公务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吗?这不是欺诈百姓的骗子机构吗?

追答

按劳取酬天公地道,你让人家付出劳动了,人家当然要钱,如果你要求保证结果才给钱,鉴定机构可以去告你,你这叫变相威胁,为人民服务就是对谁都一样,不偏不倚,正因为天通对谁都一个态度,所以天通才是好单位。如果你这样和我说,我会把你的话都录音,然后告诉法官。

追问

骗子对人民也一个样,不偏不倚,童叟共骗。骗子同样付出劳动了,所以属于按劳分配。公务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天通做出一份报告上面注明“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确定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这样的结论不配当一个公务机构!还有脸收钱?!你不用回答我什么了,本来我是怀疑法官作伪证的,现在你让我明白了天通里的鉴定人才是酒囊饭袋!去司法鉴定就是要出结果的,没有结果还收钱!

追答

你终于聪明了一会,但是天通和骗子不同,天通合理合法,还有国家承认的资格,所以不是骗子;你不懂行,所以你觉得应该鉴定出个结果,我也认为应当是这样,但有时候确实得不出结果,这是客观的,不会因你或我的主观而改变,只要鉴定人没有作假就行了。我说过了,天通犯了一个错,他们没有从人体损伤角度去审视这个案子。其实,如果最开始这个案子就去司鉴所鉴定不能出这么多乱子,但也不能说是天通把这个案子搞砸了,他们做案子很认真的,确实是水平有限

第3个回答  2011-09-22
法官有病改这个,你也有病质疑这种无聊的事情,去学法律,许“肇事车”就在现场,受害人一口咬定受伤跟许有关,属于“人赃俱获”,就要承担责任,除非姓许的拿出和这件事没有关系的证据追问

已知客观证据就是“人倒在车前2.4米”这是个证据不足的“因果关系”。王的证据是医生的报告(非法医),中写到“外力影响的可能性大”许的证据车辆鉴定:“未发现接触痕迹”,其中未注明“可能性是多少”
以下是一位网友的回答:http://tieba.baidu.com/p/1215464260?pn=4
91楼,血刀的神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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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答

证据不足,就不民赔了?老太还负主要责任呢,又受伤又花钱,什么原因?不就是本来是人类自由行走的路,为了方便机动车,特意开辟出机动车道造成的么?判姓许的负次要责任有什么错误?

追问

那就应该全人类赔你说是不是?不能只让许赔呀。违章的代价不是法律给王秀芝的,是老天爷给她的。这是生活在现代社会里的人应懂得的自然规律,她又不是从原始社会穿越过来的。

追答

所以老太负主要责任,许负次要责任,并不是只让许赔么,老太自己还有60%不是?老太不但残了,而且还得自己付这么多医药费,法律很公正么,谁让老太违反交通法的。至于为什么不让全人类赔的原因是姓许的没上保险呀,上了保险不就全人类赔了。他没上保险还吃饱撑的自己揽事,国家见着老太都躲,就姓许的是外星穿越过来的不懂社会规律,吃饱了撑的和老太较真,让他赔点钱只不过是个教训,有刑事责任还得判他呢

第4个回答  2011-09-22
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1)假设他/她是自己摔倒的,而且他/她有骨折,那么有一定几率会告你撞倒的,索赔医药费,法官有很大几率判你败诉。再假如他/她有那么一点背景,败诉几率更大。
(2)假设他/她是被别人撞推倒的,根据情况1,你要做的应该是去抓住那个人。
追问

估计你不太了解这个案件的背景。请到http://tieba.baidu.com/f?kw=%D0%ED%D4%C6%BA%D7
许云鹤贴吧看看。我上面的不是案件过程,只是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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