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生事故,安监局可以处罚监理公司负责人吗?是否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如题所述

  依照具体情况看且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十七条
  如果只是小的违规,安监局完全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更重要的是出现人员伤亡和珐户粹鞠诔角达携惮毛死亡事故。安监局应该赶紧给公安局让公安局抓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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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8
这要看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事故发生前是否采取监理程序的措施进行了控制,如果采取了措施又没得到控制是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安监部门可以处罚监理公司负责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7
建筑工程发生事故,安监局可以处罚监理公司负责人。但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该规定是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应如何履行安全生产基本保障义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条款。我认为,该处理实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更合适。安监局在实际工作也是这么作的。
第3个回答  2011-09-27
监理是有连带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15-09-08
当然是可以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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