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被销售方作废,如何解决

10月份销售方交税时间晚,给我们开发票时间也比较晚,由于发票挺多的,又是老供应商,就让他们先把扫描件发过来,进行了认证,结果对方11月说他们在10月给作废掉了,这样该怎么解决,对方作废掉,应该三联都打印了作废标记了。

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情形不需要开具红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11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票为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

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追问

对方还没给我们耶

追答

知道对方没有给你们,实际上这个上面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你们不应该用扫描件进行认证(肯定是自己通过网上进行);
第二,既然是扫描件通过认证,在没有收到正式的抵扣联之前,你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没有合法的抵扣凭证支撑,那么导致进项税额转出没有任何的原始凭证,所以相关文件规定购货方发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就是这个原因。
根据上述情况,用扫描件认证本身不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那就更不能做进项税额抵扣的账务处理,严重的话,主管税务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处罚。
当然,既然是11月份认证的,现在也是11月份,你可以向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出申请,在税务局认证系统服务器中删除本张发票的认证信息(一般是当天或认证通知单未打印之前)。

第2个回答  2011-11-24
现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国税系统有稽核系统,迟早会发现这个情况),你这种认证发票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最好是在税务机关找你之前做转出,并讲扫面件附在认证清单后面写明无抵扣联的原因(因为认证清单有而最后没这张票的说清楚),让销货方重新开一张,并在实际拿到抵扣联份和发票联时在认证。
第3个回答  2011-11-11
对方已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了,你们在所属期10月也申报抵扣了,11月税局就会通过系统比对,发现作废发票的异常,会要求你司提供协查资料(这个看当地税局的要求)。协查的这些发票是要求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另外,你就要求对方给你补开新票。
第4个回答  2011-11-10
将发票退回重开。因为在10月份已认证抵扣,如果未抵扣,在账面用红字冲减已入账进项税即可;如果已抵扣,在本月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