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是百思不得其解,愿各位赐教!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行为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所谓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不包括授权性规范。法律是由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将法律规范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若作出一定行为则违法。如《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会计凭证等的规定就是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若不作出一定行为则违法。如《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规定就是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可以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行为,都不违法。如《审计法》第十条关于审计机关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的规定就是授权性规范。�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也称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也称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也称刑事责任)。违反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十种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就构成犯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判处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因此,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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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2-06
不是的,只有当违法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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