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帐外废旧物资怎么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出售一批帐外废旧物资,取得收入三十五万 未开发票 怎么做账务处理??急急急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如果你的问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应纳税税额为:350000/(1+4%)*4%/2=6730.77元,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43269.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730.77

你的问题还提及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没具体说明细节。你可以这样把握:
1.如果这个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应该也未实际抵扣进项税,那销售时,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方法和财务处理与销售“旧货”类似。
2.如果这个固定资产购入时应该抵扣进项税,不管当时是否实际抵扣,销售时,都要按适用税率(通常为17%)纳税。
应纳税额=销售固定资产收到总货款/(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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