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想在外地开个分公司请问该如何办理呢?

我的公司想在外地开个分公司请问该如何办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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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2个回答  2019-09-27
  一、名称核定:
  1、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所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文件;
  2、公司法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工商局有专业的营业执照复印纸);
  3、分公司负责人的照片、如非当地户籍的也需暂住证、计生证等证明,而且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明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6、主要的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总公司董事长或者分公司负责人所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申请书(需要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需要满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原件;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所发放的全套登记表格以及其他材料文件。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凭《营业执照》跟《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以及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统计证。
  七、社保账户。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办理项目:分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时限:

1、核准分公司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手续:

1、申请报告;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09-05
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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