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两高的司法解释

哪位仁兄帮帮我 亟待解决 谢了先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内容,是法律适用者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在法学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现在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抽象性太强,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内涵
何谓司法解释?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81页,如此表述:“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或者是对法律规范的定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的进一步说明。”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

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

#######################

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已初步建立,无法可依的状况也初步结束,重要的立法已逐渐完备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继续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特别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内容庞杂,过于抽象以及与立法的界线不明确等问题,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司法解释呢?

#################

结论:不仅是在目前,而且在今后立法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仍然具有立法及立法解释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原因在于:

第一,司法解释是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客观事物纷繁复杂,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衣襟见肘。法官手捧立法者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莫如一而固”的法律,必然注意到立法时对新生事物的滞后性及社会一般观念、论理标准的变迁,在适用法律时,面对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有时显得一筹莫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许多新的法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及时地解决这些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掌握第一手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

第二,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减低意味着各种随机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加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第三,加强司法解释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途经。司法解释对法律完善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所提出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透过诉讼活动反映出来,而法律规则只有透过司法活动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使其所应具有的价值得以验证,一旦规则与实际需要脱节,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运用为法律规则的制订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必然是在实际运用中行之有效的。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司法解释也为法律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大量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立法取之不尽的宝贵资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8-01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