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设支公司,公司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只和我们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我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设支公司,公司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只和我们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我是保险公司内勤),从今年6月开始到现在为止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的问题一直拖欠我们内勤部分工资,现在公司却说在4月份的时候公司有通知说我们被拖欠的工资已经不与我们发放,但是我们内勤到现在为止从来没有接到公司有关我们内勤降薪的有关通知。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能不能找公司追回我们那部分工资,如果能,我们应该怎么办?同时保险公司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只和我们签订代理合同合不合法?

你好!如果你是支公司下面的服务部的内勤人员。其实就是外勤人员的编制,只能是代理人的合同。(代理人不是员工)拖欠工资一事更证明了你不是员工,(只是服务部的问题)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发展到拖欠员工资这一事的。除非该公司倒闭了。但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人寿保险的公司因经营不好而负债,只能兼并,从组,或由保险监管部门指定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业务。(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了保证)债务的偿还第一就是员工被拖欠的工资。明白了你是什么性质的人了吗。供参与考追问

首先谢谢您,我是支公司下属服务部的VPN综合内勤人员,入司快3年,我没有营销任务指标,我们被拖欠部分的工资按照分公司的通知实际上是停发的,支公司通知发出时间是2011年1月1日,我接到通知时间是2011年11月28日,公司从5月就开始停发我的那部分工资了,我们的工资是市级支公司和县级分公司各发一部分的。现在我认为公司违背了我对自己工资的知情权,所以我向公司提出现在补发被停发的工资。请问我向公司提出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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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1-06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代理人很多都是兼职的,他本来就有自己的专职工作,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从事保险推销。因此和其它公司专门招用的销售人员关系不同。

我们国家是将一个劳动者与其全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承认它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此兼职人员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是有区别的。你说的代理人那就更与劳动法无关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的,而不适用劳动法。

代理合同没有雇佣关系,仅有经济关系,类似合作关系,更谈不上保障了。如果你是全职就职于该公司,应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
第2个回答  2011-11-25
你好,这是这家公司在玩弄你们。内勤是劳务合同,外勤是代理合同。说明用你们的时候你们是内勤,不用你们的时候你们是外勤。
第3个回答  2011-11-25
你好,内勤是劳务合同,外勤是代理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4个回答  2011-11-25
您好! 你的情况我很理解,不知你入司多久?作为国寿一员我认为这里面一定有误解因为不应该有这样的问题,你目前要确定好自己的身份,是内勤(员工合同)还是外勤(代理合同),建议你到人力资源核实,作为代理人让我们共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声誉。追问

首先谢谢你,我是在公司B柜面下属的营销部做综合内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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