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后 应走哪些程序

如题所述

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应当归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对容易损坏的物证、书证,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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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7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扣押措施,从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扣押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扣押前的审批程序修改为扣押后的报告程序。《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报告程序是内部工作要求,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皆可。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办理期限一致,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扣押期限由原来的15日修改为30日,其中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并且明确规定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检验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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