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1-17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扣押措施,从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扣押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扣押前的审批程序修改为扣押后的报告程序。《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报告程序是内部工作要求,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皆可。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办理期限一致,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扣押期限由原来的15日修改为30日,其中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并且明确规定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检验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