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几个试用期方面的问题:
1、逛帖子的时候,看到一个问题上面说没有签合同,未过试用期的员工可不可以直接离职,我有点疑问,约定试用期就是在合同上约定的,既然没签合同,依据什么断定试用期是多久?按照企业平时的标准?
还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是不是可以不用提前申请,直接走人?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是说重新入职的员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那么要是岗位换了呢?如果重新入职后还是同一岗位,我可以理解,试用期就是为了考察员工适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要是第一次入职已过试用期,就表示他能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可要是换了岗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吗?
3、要是有员工第一次入职时,未满试用期就走了,那么他第二次入职的试用期是接着第一次入职算,还是可以重新约定重新开始算?
4、同一个集团内各个分公司,员工第一次与其中一个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是与此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离职再入职到另一个分公司,或者直接内部异动到另一个分公司,还有没有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