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交税款后还会被判刑吗

如题所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按虚开增值税数额量刑,原则上和补回税额没有关系,但判决会考虑这一情节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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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甚至更多的是由单位实施),而对单位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的处罚又有诸多不同——如本罪的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单位犯罪,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单位犯罪的一般特点

根据刑法理论和中国刑法有关规定,成立单位犯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领导人集体商议决定安排本单位人员去盗窃他人财物。但是,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盗窃罪之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也只能按普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必须是行为人具有单位的身份。所谓单位,即行为人须是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单位”不应有所有制上的区别,亦即无论是全民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性质抑或私人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角色具有双重性,只有当其代表单位时,其行为才是单位行为,由此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那么,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当行为人的行为得到单位意思机关的指令、授权、认可、委托时,其行为当为单位行为。所谓单位的意思机关,有集体和个人之分,作为集体时,是指单位的负责人形成的领导机构(如董事会等);作为个人时,则是指单位的决策者(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物质存在,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什么行为的。所有单位的行为只有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才能实施。因此理论上言之,所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4、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实施犯罪,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单位犯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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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5-22

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甚至更多的是由单位实施),而对单位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的处罚又有诸多不同——如本罪的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单位犯罪,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单位犯罪的一般特点

根据刑法理论和中国刑法有关规定,成立单位犯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领导人集体商议决定安排本单位人员去盗窃他人财物。但是,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盗窃罪之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也只能按普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必须是行为人具有单位的身份。所谓单位,即行为人须是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单位”不应有所有制上的区别,亦即无论是全民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性质抑或私人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角色具有双重性,只有当其代表单位时,其行为才是单位行为,由此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那么,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当行为人的行为得到单位意思机关的指令、授权、认可、委托时,其行为当为单位行为。所谓单位的意思机关,有集体和个人之分,作为集体时,是指单位的负责人形成的领导机构(如董事会等);作为个人时,则是指单位的决策者(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物质存在,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什么行为的。所有单位的行为只有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才能实施。因此理论上言之,所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4、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实施犯罪,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单位犯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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