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这个50号通知。。。。。。公司领导认为我们购买赠送的礼品不是企业促销展业等活动中发生的,只是单纯的送礼。。。。所以不存在代缴个税问题,拿写有“礼品”字样的发票报销没问题,我觉得似乎不太妥当。。。您认为呢?

个人认为应该代扣代缴。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直接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赠送的礼品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性(相当于是无偿赠送),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赠送礼品给客户,与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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