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如题所述

第一,拓宽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大,选举和协商两种民主形式前后衔接。人大选举和票决前的协商民主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选举、立法工作、审议重大问题和作出重要决定、人事任免、人大代表议案工作等方面。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制度,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审议重大问题或作出重大决定时,举行听证会。协商民主在政府工作中广泛应用,主要包括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以及重大决策前与社会各界充分协商等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行政执法、公共工程投标、财务预决算等方面应用。决策听证制度是相关职能部门就某项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前提和目标,邀请相关团体、公民和专家进行辩论、咨询的决策程序。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较具有代表性。国务院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专家咨询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强化专家角色和专家知识的重要性。

  人大和政府工作中的协商实践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方式、渠道和制度。应当不断总结,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加强调研和论证,推动政务公开,健全协商制度,充分提高和调动公众参与协商的意识和热情。

  第二,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实践中就已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为更大范围内的协商。今后要继续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完善知情通报、定期联系沟通、协商成果反馈等制度。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基层的民主协商以村、社区和企业为实施单位展开,人口规模小、分布相对集中,协商贯穿于基层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各方面。常用的形式主要有,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论坛、民主听(议)证会、民主恳谈会等。当前,基层民主协商会议召开的频率较高,但协商不充分,协商结果信息反馈不足,协商质量与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相关。应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认识,明确与群众充分协商是政府实行重大公共事务行为的必经程序。规范各种协商形式的职权、范围、召集方式,制定自治章程、理财制度、村(居、厂)务公开等制度,设立监督小组,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重视社会组织在沟通、对话、谈判、调解中的协商渠道和平台建设,完善各类会议旁听制度,改进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使协商渠道更为多样和丰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政治参与的各项权利,建立政府和网民的对话协商制度和引导网民理性讨论制度等,促进网络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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