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行政奖励

如题所述

行政奖励有哪些:
1.发给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3.记功;
4.授予荣誉称号;
5.晋级或晋职;
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三.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精神方面的权益:
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物质方面的权益:
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
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这三种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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