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巡察制度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2-15
关于建立市重点工程建设
项目巡察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市委、市政府工程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监察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以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以BT、BOT等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需要,也可对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以BT、BOT等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开展巡察。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成立巡察组。巡察组由纪检监察、发改、审计、建设、交通、水利、招管中心、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巡察组成立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巡察工作重点:
(一)工程建设各方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变更、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等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
(四)发改、建设、环保、质监、安监、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领导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的落实处理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巡察的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开展巡察前,巡察组应当向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招管中心等部门了解被巡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巡察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巡察方案,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方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决算审计等主要环节的工作方案;
(三)巡察组根据巡察方案,将巡察时间、巡察内容等事项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巡察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
(四)现场巡察;
(五)根据巡察方案要求,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交分阶段巡察报告,项目结束后,提交总的巡察报告。
第七条 巡察基本方式:
(一)听取有关方面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看;
(四)参加有关会议;
(五)个别访谈。
第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原则上不干预工程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在巡察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各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在报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发现下列行为,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事项管理权限进行报告,经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规定且有可能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四)上级交办,需要项目建设单位作出解释说明的。
第十条 巡察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诚信管理及《廉政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巡察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巡察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组的监督检查,主动做好与巡察组的对接工作,重点是:
(一)定期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上报巡察组。对工程变更、安全生产等突发性事项应及时上报。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工程建设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规划手续以及土地批复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
2.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料;
3.监理资料;
4.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资料;
5.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6.工程决算资料;
7.其他巡察组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巡察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接受建设单位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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