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户口本的婚姻状况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当事人的户口本只能从未婚改成已婚,已经离异后,再婚的会显示成“已婚”(再婚前未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或者再婚(已经更新户口本信息的)。户口本中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栏的内容是不能随便更改的,需有证明材料才能办理更改:原有“离婚”内容的,不能更改为“未婚”。所谓“未婚”,是指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事实上属于未婚,需由当地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持证明和户口本到派出所可以办理更改为“未婚”。如果是二婚,只需要办理再婚登记即可。办理再婚登记的手续如下: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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