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有何特点

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有何特点

立法权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1、立领域权限划根据宪全权修改宪制定修改基本律(包括权律)监督宪实施等;全委权解释宪监督宪实施权制定修改律《立》并具体列举能由全及其委制定律事项同依照《组织》《立》规定省级较市及其委同宪、律、行政规本省、自治区性规相抵触前提制定颁布性规根据《宪》《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自治机关权依照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请批准施行根据两《特别行政区基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立权特别行政区立机关通案经行政官签署、公布即效些律虽须报全委备案备案影响律效。

2、行政领域权限划行政事务十纷繁复杂宪没具体列举哪些行政事务归属央哪些归属哪些既由央管理由管理原则规定由务院统领导全各级家行政机关工作规定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家行政机关职权具体划《组织》规定县级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文化、卫、体育事业财政、民政、公安、司行政、计划育等行政工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14
国家法律必须在宪法基础上,地方法规必须在国家法律基础上,不能违背了以上规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2-28
当前,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研究,应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相结合。
国家治理体系,首先是治理主体问题。就行政主体而言,从管理到治理,意味着从单一的行政机关管理,发展到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但目前看来,公共行政主体的法律规制尚需完善。
就行政机关而言,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组织机构方面的规范,但尚不完善。中央政府有国务院组织法,但亟待修改;部门组织法还停留在三定规定阶段。1982年以来,曾几次试图制定部门组织法但未果。规范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的权限分配、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层次、结构及比例、活动原则等等的部门组织法的一般原则的组织法通则,尚未进入规划。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总定员法,如中央政府有总定员,由国务院分配给各部门,总数不得突破。地方政府组织法仍停留在笼统的阶段,没有就省、市、县、乡镇各自立法。法律规范过于粗疏,其规范作用就会削弱。同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法也有待制定。
行政组织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是机构和职权设定或调整的法律依据,需要尽快完善。
在公共治理的语境下,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更显急迫。从实践看,我国社会组织还很不健全,而如何进行规制,更需认真研究讨论。此次讨论《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社会组织可否成为被告,就是一个众说纷纭的热门话题。
最近提出并强调权力清单问题,部门有哪些权力,其依据应该是部门组织法的设定,以及根据组织法的设定再由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清单,这是权力行使是否合法的依据。当然,在此基础上,还有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
我们正在加紧建设服务型政府,从治理能力的角度论,服务型政府应该包括治理能力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也就是要从运用处罚、强制等刚性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转变为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引导、指导等柔性的手段,从各部门的分散管理到综合治理的转变,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治理实际上都正在往这个方向转变。三中全会指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显然,这同样需要制定一个城管执法规范,对城管执法的性质、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各地城管有法可依。这是综合治理的方式之一。
当然,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内容是民生问题,政府正在努力推进,但实践中还显得有些乱,还需要加强规划和规范。
在治理能力方面,还缺一个重要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这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其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等实施程序。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是建设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制手段,目前,全国已有十个以上的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行政程序法将保证行政机关的的行为能达到公正、公开、参与、效率的要求,应该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权力必须受监督,是个永久的话题。对有权者要加强监督,那末,监督者有权了,谁来监督监督者?如此追思下去,还有尽头?应该说,对监督者,必须使之自我监督,这里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使其在这种制度下不敢腐、不想腐,也不愿腐。从世界经验看,这是可以做到的。与此同时,强化管理公开,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使腐败无处藏身,这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更容易生效。同时,每次重大反腐案件结束后应该对制度上是否存在问题作出反省、总结,以利于完善制度,杜绝再犯。
对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则要强调自治自律,这也必须在制度上给予保障。
当前,缺乏一部科学、全面而严厉的问责法,这也是加强监督的法律保障,是亟需完善的重要方面。
最后是完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纠纷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或者执行者的违法执行,这常常是行政纠纷本身反映出来或者是隐藏其中的问题,因此,需要完善解决行政纠纷的法治机制,这里有三道防线,一是在基层设置解决纠纷的机制,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在法治轨道内解决,同时注意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规制、纠正,这样,就一定会在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和谐与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发挥良好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