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对涉案财物在缴获、拍照固定、价格鉴定后应当及时发还,除非确有必要作为证据随案移送的,但对笔记本等类似财物,完全可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确认系被盗财物、查明财物所有人的基础上及时发还。你可去办案单位申请领回。
追问我去公安局公安局一直说让我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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